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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傷機質量檢驗規則
一、質量檢驗規則
1.1 探傷機的質量檢驗分交收試驗和例行試驗
1.2 交收試驗
1.2.1 探傷機應逐個地進行交收試驗
1.2.2 交收試驗由制造廠質量檢驗部門負責進行,訂貨方可派出代表參加試驗。
1.2.3 交收試驗的項目及順序按本標準技術要求進行, 交收試驗不合格的產品由生產部門返修后重新提交試驗。
1.3 例行試驗
1.3.1 連續生產年產量滿300臺以上, 應例行試驗一次; 連續生產年產量不足300臺,累計300臺時,應進行一次例行試驗。
1.3.2 試驗樣機由例行試驗人員從交收試驗后合格品中隨機抽取,數量1-2臺。
1.3.3 試驗中主要工作特性的測試符合規定。
1.3.4 例行試驗合格判據原則按JB/T8290 3.10條規定執行,允許發現偶發性故障2~3次。
1.4 探傷機必須在交收試驗與例行試驗合格后,才能允許成品出廠。
1.5 經過例行試驗的產品不得作正品出廠。
1.6 保修期限,自制造廠發貨日起十二個月內, 凡用戶遵守運輸儲存和使用規則而質量低于產品標準的產品制造廠負責免費修理或更換。
二、標志、包裝、運輸、儲存
2.1 標志
本產品銘牌上印有下列標志:產品名稱、型號規格、執行標準編號、出廠年月及序號、生產企業名稱和地址 。
2.2 包裝
2.2.1 每臺探傷機掛產品合格證,經除塵清潔后套上塑料袋, 探傷機四角加成型泡沫塑料墊,再裝入包裝箱內。
2.2.2 外包裝木箱上應有以下標記:
a)制造廠名
b)產品名稱型號
c)收貨單位及詳細地址
d)包裝日期
e)包裝箱尺寸:長×寬×高(mm)
f)“精密探傷機”、“小心輕放”、“不許倒置”、“防潮”、 “生產許可證號XXXX”等字樣和標記。
2.2.3 隨機文件有
裝箱單
產品合格證書
產品使用說明書
2.2.4 裝箱由質量計量科檢查包裝是否牢固,防潮是否可靠, 并按裝箱單檢查隨機文件成套性,然后及時封箱。
2.3 運輸
包裝好的探傷機能用公路、鐵路、航空、船舶等運輸工具運輸。但應防止日曬、雨雪淋和強烈地機械振動。
2.4 儲存
存放探傷機的庫房濕、溫度應在探傷機的額定范圍內, 室內應無酸堿及腐蝕性氣體,無強烈地機械振動,沖擊和強磁場作用,儀器放置不就緊貼墻四壁和地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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